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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获赔金额:4.9万元办理周期:2个月

商业三者险 — 道路设施损毁诉前调解案

承办律师:蒋春莲律师团队案号:(诉前调解,无案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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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种

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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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

事故造成道路基础设施受损后,保险公司未主动全额赔付,各方对赔付主体、赔偿金额存在分歧。保险公司存在拖延赔付风险,若进入诉讼还可能出现逾期不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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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焦点

1.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 2. 各方对赔付金额如何达成一致; 3. 如何避免保险公司后续反悔或拖欠赔款。

我方律师的主张和法律依据

法律依据
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五条: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,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,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,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

法院怎么判

通过诉前人民调解机制,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,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,规避保险公司后续反悔、拖欠赔款问题。

结果:获赔金额

成功获赔 4.9万元

保险公司按调解约定按期全额支付49000元赔偿款,受损企业完整挽回道路设施损毁的全部经济损失。涉事工程企业免除全部赔偿责任,三方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,无需正式开庭诉讼。

案号

(诉前调解,无案号)

承办律师

蒋春莲律师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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