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险种
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
2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
事故造成道路基础设施受损后,保险公司未主动全额赔付,各方对赔付主体、赔偿金额存在分歧。保险公司存在拖延赔付风险,若进入诉讼还可能出现逾期不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。
3争议焦点
1. 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; 2. 各方对赔付金额如何达成一致; 3. 如何避免保险公司后续反悔或拖欠赔款。
我方律师的主张和法律依据
法律依据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六十五条: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,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,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,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,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。
法院怎么判
通过诉前人民调解机制,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,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,规避保险公司后续反悔、拖欠赔款问题。
结果:获赔金额
成功获赔 4.9万元
保险公司按调解约定按期全额支付49000元赔偿款,受损企业完整挽回道路设施损毁的全部经济损失。涉事工程企业免除全部赔偿责任,三方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,无需正式开庭诉讼。
案号
(诉前调解,无案号)
承办律师
蒋春莲律师团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