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险种
雇主责任险
2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
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拒赔理由:一是主张投保企业与船员无书面劳动关系,不具备保险利益;二是认为企业已缴纳工伤保险,相关损失应由工伤保险承担,雇主险无需赔付;三是混淆投保险种与条款版本,主张案涉情形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。
3争议焦点
1. 海上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下,投保企业是否对船员具有保险利益; 2.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边界如何划分; 3. 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是否依法生效。
我方律师的主张和法律依据
法律依据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二条: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,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。投保企业作为船员的实际管控方,全额承担薪酬、管理成本,存在法定赔偿责任,依法享有保险利益。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: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法院怎么判
法院认定投保企业对船员具有保险利益,工伤保险无法覆盖的供养抚恤金缺口属于企业法定补充赔偿责任,应当由雇主险赔付。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免责抗辩无效。
结果:获赔金额
成功获赔 100万元
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拒赔抗辩,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00万元保险金,企业完整追回前期垫付的工亡赔偿款项。
案号
(待补充)
承办律师
蒋春莲律师团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