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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获赔金额:51万元办理周期:6个月

团体意外险 — 无证驾驶免责争议调解案

承办律师:蒋春莲律师团队案号:(法院调解,无判决案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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险种

团体意外伤害保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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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

员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意外身故,保险公司直接援引保单免责条款,主张事故属于免赔情形,全额拒赔总计631732.68元保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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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议焦点

1. 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是否依法生效; 2. 保险公司是否完整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; 3.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快速实现纠纷闭环,减轻家属经济压力。

我方律师的主张和法律依据

法律依据
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: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
法院怎么判

通过诉讼立案进入法院调解程序,在法律框架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谈判。法院主持调解,平衡保险免责规则与家属现实经济压力。

结果:获赔金额

成功获赔 51万元

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,保险公司赔付51万元保险金,大幅弥补家属丧葬、生活开支损失。企业无需额外承担大额补偿费用,经营风险得到缓冲。

案号

(法院调解,无判决案号)

承办律师

蒋春莲律师团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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