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险种
个人意外伤害保险
2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
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醉酒坠亡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,认定疑似自杀,仅赔付少量保险金。一审、二审均采纳保险公司观点,驳回家属全额理赔诉求,拒绝支付高额意外身故赔偿金。
3争议焦点
1. 醉酒坠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,举证责任如何分配; 2. 保险公司对'意外伤害'作出的限制性释义条款是否有效; 3. 保险条款存在多种解读时应如何解释。
我方律师的主张和法律依据
法律依据
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: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二十一条: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,应当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。
法院怎么判
再审法院认定:保险公司无充分客观证据证明死者系自杀,拒赔理由不成立;保险公司对'意外伤害'作出缩小赔付范围的限制性释义,条款未加粗提示也未向投保人做完整说明,该释义条款依法无效;保险条款存在多种解读时,应作出偏向受益人的解释。
结果:获赔金额
成功获赔 98万元
再审改判支持家属诉求,保险公司除已赔付的139520元外,额外补足98048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,全额赔付合同约定百万高额赔偿金。
案号
(待补充)
承办律师
蒋春莲律师